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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情形 已結案
類型 道路維修
報修地點 苗栗縣竹南鎮環市路三段12巷
申請姓名 林**
詳細內容 主旨:呈請公所劃設消防通道或巷口紅線禁止臨停,以維護巷內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說明:六米以下巷道按照規定不得停車,竹南鎮環市路三段12巷道路狹窄(約寬不足五米)不通的死巷道路車輛通行已經不易,卻在巷弄入口處又有住戶停車輛(若車輛駛離就會有交通錐設路障)。為何放任違規停車? 這樣子如果發生意外有緊急狀態,因為有停放車輛導致無法救災或救護需要消防車和救護車時,一定會影響通行與救援黃金時間以致讓人擔心因遲延而造成財產或生命損傷。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這樣的法律規定,難道只要部分居民認為可以停車就沒法律問題了嗎~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1-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 第56條6-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回覆內容(112/1/5 上午 08:37:03) 併41845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