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苗栗縣政府105年1月27日府農林字第1050018435號函辦理。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1月21日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14條及第22條附表1之2、附表1之4、附表1之12、附表1之13、第24條附表2之12。其中第14條、第22條附表1之12及第24條附表2之12有關造林貸款項目增列週轉金用途別,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100萬元最長為5年,貸款利率為年息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