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4年10月29日社家障字第1140761413號函辦理(如附件)。 措施係考量民眾便利性及兼顧身心障礙證明資料修正之權責問題,自114年8月18日起開放跨縣市受理「不修改基本資料之遺失補發」案件,且補發受理窗口和程序,循補發之縣市政府既有作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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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係考量民眾便利性及兼顧身心障礙證明資料修正之權責問題,自114年8月18日起開放跨縣市受理「不修改基本資料之遺失補發」案件,且補發受理窗口和程序,循補發之縣市政府既有作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