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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4月22日以農授糧字第1091092302A號令修正發布「農地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案

一、 配合本計畫執行作業規範修正以「申請人」稱申報農民, 為相關規定用詞一致及便利基層向申請人說明, 爰 調整修正相關規定 。(第一點、第二點、 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九點)
二、 為鼓勵地方加強輔導稻田轉作,本計畫中程計畫修正納入各縣市得以規劃專區種植 景觀作物 並加碼獎勵方式推動,同時對於專區內勘查認定標準,應有別於一般種植景觀作物田區,爰增訂相關規定。(第六點及第八點)
三、 為地方 反映種植綠肥作物田區,於生產環境維護期間或期作結束後,有放任危害植物(如:銀膠菊、小花蔓澤蘭 等)叢生,影響鄰田耕作情形;另為 一 百零八年秋行軍蟲入侵,地方政府建議種植綠肥田區應納入防治範圍, 爰增列相關規定及違規處理方式。(第六點及第九點)
四、 配合本計畫獎勵金發放作業規範 統一使用「獎勵金」稱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獎勵金 ,爰修正相關用詞。(第八點及第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