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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鎮民代表會簡介

    台灣在清代以前未有民意機構之設立。日據時期,由總督任命府評議員,地方廳官推舉參事。民國九年實施州、市街庄制,同時實行地方自治。民國二十四年頒行自治制,規定各級協議會員半數民選,半數官選。

    光復後,我國政府為建立地方自治之基礎,完成憲政使命,在首要國策之準繩下,積極推行民權之行使,並於民國三十五年二月舉辦首屆鎮民代表選舉,迄今已選出第二十二屆代表,本會代表席次總計十三席,何主席秀綿、李副主席城暨全體代表為竹南鎮未來發展及鎮民福利監督鎮公所,共同打拼營造良質舒適的環境。

  • 鎮民代表會職權

    一、議決鎮規約。
    二、議決鎮預算。
    三、議決鎮臨時稅課。
    四、議決鎮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鎮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鎮公所提案事項。
    七、審議鎮決算報告。
    八、議決鎮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