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清代以前未有民意機構之設立。日據時期,由總督任命府評議員,地方廳官推舉參事。民國九年實施州、市街庄制,同時實行地方自治。民國二十四年頒行自治制,規定各級協議會員半數民選,半數官選。 光復後,我國政府為建立地方自治之基礎,完成憲政使命,在首要國策之準繩下,積極推行民權之行使,並於民國三十五年二月舉辦首屆鎮民代表選舉,迄今已選出第二十二屆代表,本會代表席次總計十三席,何主席秀綿、李副主席城暨全體代表為竹南鎮未來發展及鎮民福利監督鎮公所,共同打拼營造良質舒適的環境。
一、議決鎮規約。二、議決鎮預算。三、議決鎮臨時稅課。四、議決鎮財產之處分五、議決鎮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六、議決鎮公所提案事項。七、審議鎮決算報告。八、議決鎮民代表提案事項。九、接受人民請願。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