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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苗栗縣政府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 發布單位:社會文化課

苗栗縣政府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一、 本規定依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未獲其他醫療補助者,得向苗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申請醫療補助:
(一) 設籍苗栗縣之低收入戶之傷、病患。
(二) 設籍苗栗縣之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其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
(三) 非屬前二款 設籍苗栗縣,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逾苗栗縣當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之標準,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點第一項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為限。依前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點第一項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為限。
三、 本規定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前項醫療費用不包含掛號費、證明書費、衛材費、清潔費、雜費、膳食費、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 如救護車接送等 、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或材料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 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麻醉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欲申請第一項健保給付未涵蓋之藥品費(特殊藥品費)及材料費(特殊材料費)補助者,應檢附明細清單並經醫師或醫療院 所 證明(或註明)係因「醫療所必需,非患者或家屬自行指定」,如無法出具證明者,不予補助。
四、 本規定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 屬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者,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全額補助。
(二) 屬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者,補助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百分之八十。
(三) 屬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者,補助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
前項補助額度,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五、 申請人應於醫療行為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鎭、市)公所辦理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全戶戶籍資料。
(三) 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非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檢附全戶當年度最近一年度賦稅資料。
(四)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
(五)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表。
(六) 委託書、切結書、委託書、切結書、(特殊)材料費明細清單、(特殊)藥品費明細清單等證明文件。
(七) 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六款所列前項第六款所列文件,依所需情形由申請人提供。
申請人因故需由他人代理申請者,以其親屬(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為優先;無親屬者,得由村(里)幹事、社工員代為申請;若申請人之醫療費用需由醫院代墊者,應檢附切結書。
各鄉(鎮、市)公所於受理申請後,應就申請文件予以初核,並於初核後之七日內逕送本府核定。
六、 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其已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七、 本規定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