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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苗栗縣身心障礙發展中心場地使用管理及收費標準」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一條條文

  • 發布單位:社會文化課

苗栗縣政府110年3月8日修正「苗栗縣身心障礙發展中心場地使用管理及收費標準」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一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