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非屬緊急傷病患或有指定醫療機構,有救護車就醫需求者,可逕洽本縣救護車營業機構協助。 相關資訊公告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官網/醫療專區/醫政科項下https://www.mlshb.gov.tw/nc/article?id=31dcb62f-29b8-44c6-93d4-491b080bd2b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