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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促進民間參與苗栗縣竹南頭份(包括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計畫」

公告「促進民間參與苗栗縣竹南頭份(包括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計畫」水資源回收中心用地竹南鎮鹽館前段山子坪小段106等地號共94筆(如附件清冊)範圍內地上物統限於98年7月26日以前自行拆除遷移完畢,以利計畫執行,逾期未完成拆遷者,本府將依法會同有關單位強制執行,特此公告週知。

苗栗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工水字第09801010422號
主旨:公告「促進民間參與苗栗縣竹南頭份(包括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計畫」水資源回收中心用地竹南鎮鹽館前段山子坪小段106等地號共94筆(如附件清冊)範圍內地上物統限於98年7月26日以前自行拆除遷移完畢,以利計畫執行,逾期未完成拆遷者,本府將依法會同有關單位強制執行,特此公告週知。
依據:行政執行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施行細則、促進民間參與苗栗縣竹南頭份(包括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計畫投資契約。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本府已於98年3月24日與民間機構(國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投資契約在案,為順利計畫執行辦理整地等作業,凡用地範圍內尚有動產、不動產、住宅、建築物、工作物、雜務、有價物品、農林作物等地上物,請於98年7月26日以前自行拆除遷移完畢,以利計畫順利推動。
二、旨揭計畫用地本府已依法完成價購、徵收作業,凡依法得領取補償費者,本府已於94年8月18日前完成發價作業。
三、凡逾期未完成拆除遷移者,本府將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及第32條規定隨時僱工及機械以直接強制方式視同廢棄物代為強制執行,走行當中一切損毀遺失概不負責。
四、公告計畫用地範圍地號清冊詳如附件一。
五、公告計畫用地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二。
六、公告張貼期限至少三十日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