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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非法製造、販賣及使用乙型受體素

養畜禽業者不得使用來歷不明及未經核准之動物用藥品供防治動物疾病或調節生理機能,查獲違法使用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犯者更可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125萬元以下罰鍰。另外,違法製造、輸入、販賣動物用偽禁藥,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50萬元以下罰金,屬刑事罰則,裁罰不輕,切勿貪圖私利而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