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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誤觸野生動物保育法,請勿私設鳥網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除經核准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同法第19條「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對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者,依法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涉及保育類野生動物則依第41條規定,得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