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04年5月26日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在稅捐繳納期間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稅捐繳納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所謂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係指震災、風災、水災…或其他不可預見,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經濟弱勢者是指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

繳稅分期與延期規定:

一、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一)稅捐未達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二)稅捐在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三)稅捐在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四)稅捐在5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五)稅捐在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二、為經濟弱勢者:(一)稅捐未達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二)稅捐在3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三)稅捐在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時,兩者只能擇一適用。

若有疑義,請撥該局電話037-331900轉611~616、竹南分局472215轉510~51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