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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苗栗縣政府修正「苗栗縣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部分條文,公告周知。

苗栗縣政府修正「苗栗縣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部分條文,公告周知。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月28日衛授家字第1100001342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內容為:第柒條第二點第六項年度修正及第九點增列第六項,為配合衛生福利部「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修正。
  第柒條第二點第六項:申請人及申請人子女(或孫子女)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最近六個月之內頁影本」→「最近一年內之內頁影本」。
  第柒條第九點增列第六項:創業貸款補助,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成年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由公所提供身分認定證明書,詳細補助內容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相關規定為主。
三、檢附苗栗縣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實施計畫總說明及實施計畫對照表電子檔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