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表

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請就涉及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於補助或交易之申請或投標文件內,一併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供申請人或投標人填寫,以利其依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將前揭身分關係及補助或交易內容,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