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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法令宣導

強迫入學法令宣導

一、6-15歲適齡國民有依法入學之權利與義務,除因身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重度智能不足等因素,經鑑定得核定暫緩入學或得免除強迫入學外;無故未入學者,經公所開立勸告書、警告書仍未復學者將處一百元以下罰鍰(折合新台幣三百元),得連續罰至入學為止。

二、若發現有適齡國民無故未唸書者(如學生無戶籍無法唸書、或因家長不當教養,不肯送孩子上學等因素),惠請通報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一同關心孩子的教育。

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惠請通報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