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有關修正「退休人員可憑退休證優惠參觀處所一覽表」,請參閱。

  • 公務人員死亡辦理撫卹者,其遺族是否取得請卹權疑義?

    轉銓敘部令釋,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3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公務人員死亡辦理撫卹者,其遺族是否取得請卹權,應以公務人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為準,是於公務人員死亡後始成就請領要件之遺族,應自始即無撫卹金請領權

  •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條文自民國97年8月8日施行後,關於施行後之相關事宜,再補充並規定如函示說明,請 查照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條文自民國97年8月8日施行後,關於施行後之相關事宜,再補充並規定如函示說明,請 查照

  • 各機關對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年滿55歲自願提前退休並加發退休金者,應避免於其退休後1年內任用為公務人員。

    各機關對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年滿55歲自願提前退休並加發退休金者,應避免於其退休後1年內任用為公務人員。

  • 109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業經行政院109年4月1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9846號公告為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下,請查照。

  • 退休給與如何作妥善選擇

    (一)擇領一次退休金:

    優點: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可一次全部領取,加以運用(例如投資置產)或儲存生息(優惠存款或一般定期存款),退休人員不必擔心未來政治、經濟及個人健康等風險。

    缺點:因國民壽命普遍延長,消費支出相對增加,固定利息收入漸難維持適當的生活水準,容易受個人投資理財的不利影響,以及通貨膨脹的侵蝕使退休金迅速耗盡,影響經濟安全保障功能。

    (二)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優點: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月退休金除隨現職人員之薪資而調整,充分保障經濟安全,不必擔心投資理財及收益等問題,實際所得較一次退休金為高,可以維持適當的生活水準外,另有年終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費等制度設計;其亡故時,遺族尚可領取一次慰問金或月撫慰金,亦可獲得保障。

    缺點:茲以擇領月退休金人員無法辦理退休金優惠存款,且如退休人員善於投資理財,其擇領一次退休金之實際收益可能較擇領月退休金者為高。

  • 轉知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銓敘部講習相關資訊,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