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業務:【分機:154】 傳真:471617
一、調解聲請方法:
1. 書面:聲請調解書用紙,請向竹南鎮公所民政課索取,或至鎮公所網站(民政課、表單下載),自行書寫後提出。
2. 言詞: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者,得攜帶國民身分證到鎮公所民政課,用口頭聲請或陳述,由調解委員會人員製作聲請調解筆錄,亦可就近請里幹事代為製作提出。
二、調解服務項目:
* 民事糾紛案件
1. 債權、債務之清償
2. 房地產之買賣、租賃、佔用
3. 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5條,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
4.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條,債務人對於金融金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除調解聲請書外,另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5. 公害賠償
6. 商事買賣
7. 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 刑事糾紛案件
1. 妨害名譽、秘密
2. 傷害、毀損
3. 親屬間財產犯罪
4. 交通事故
5. 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 備註:民、刑事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三、調解服務方式:
1. 待調解委員會訂定調解期日後,郵寄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調解期日,以開會方式 進行調解。
2. 雙方當事人自行相約至調解委員會調解,惟須先向調解委員會祕書確認時間。
四、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
1.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 地,或犯罪地(車禍事故發生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3. 經兩造同意,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五、調解的好處:
(一)調解的效力:
1.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具有執行名義之效力)。
3. 告訴乃論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4. 民事事件已繫屬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得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之三分之二。
(二)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徵收任何費用及收取報酬。
六、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常見問答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