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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倪運勝
  • 資料來源:圖書館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親自攜帶身分證、駕照或戶口名簿;大陸人士持居留證;外籍人士持護照(以上證件需為正本),均得向竹南鎮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申請借書證及借用圖書資訊。 
    申請人之個人資料如有異動時,應向本館申請更正。 

    第三條 民眾申請借用圖書資訊,應親自持借書證為之。但身心障礙民眾(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於辦證時特別聲明得由同戶民眾代為申借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借書證分為下列三種: 
    (一)個人借書卡。 
    (二)家庭卡:設籍苗栗縣之戶長持戶口名簿正本,得申辦家庭卡。 
    (三)機關學校團體卡:機關、學校、團體得由申請人親自攜帶身分證正本及機關、學校、團體之立案證明文件或公函辦理。 
    個人借書卡借用圖書資訊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十五冊;家庭卡借用圖書資訊總數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冊;機關學校團體卡借用圖書資訊總數累計不得超過二百冊。圖書資訊借用時間最長為三十日。逾期未還者,每冊逾期一日,停權一日,或每冊逾期一日,罰款違約金一元,以此類推。 

    第五條 竹南鎮立圖書館和李科永紀念圖書館從113年5月3日起通閱服務變更。借閱書籍可以通借,惟還書時請至原借閱館還書;其他跨鄉鎮(市)通閱服務不變。借書到期,如欲續借時,應於到期日前七日內(含到期日當天)辦理續借,並自續借日起重新起算到期日。續借以一次為限。 
    預約與館際借閱採本縣立圖書館網站線上登記,每張借書證可申請預約( 外借中 )五冊及通閱 (書在館 )五冊。預約或館際借閱之館藏資料到館時,輔以電子郵件通知民眾於期限內(七日)到館取書,逾時未取書則取消優先借閱權利 。讀者可利用館藏查詢系統、 APP 或逕洽各館,查詢個人借閱、預約、通閱及還書紀錄。輔以電子郵件發送相關通知,惟讀者不得以未獲通知作為逾期或違規紀錄之免責。
    前項預約圖書資訊請至苗栗縣公共圖書館圖書資訊查詢系統或館內檢索系統辦理及查詢。 

    第六條 民眾借用圖書資訊,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不得有批註、圈點、毀損或遺失情形,違者應依原價賠償。 
    民眾借用圖書資訊時,應親自檢閱,如有前項批註、圈點、毀損情形,並應先向工作人員聲明。 
    第一項批註、圈點、毀損或遺失圖書之民眾,未辦妥賠償手續前,停止其申借權益。 

    第七條 圖書館列為不外借之圖書資訊,民眾不得要求申借。 

    第八條 借書證遺失時,應即向本館辦理掛失登記,再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發。 
    民眾申請補發借書證應繳納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九條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轄屬圖書館圖書資訊借用辦法未規定者,得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