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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場後續復養監測所需哨兵家禽之申請文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以農防字第1041471524號公告修正「家禽流行性感冒檢疫站設置及防疫措施」公告
協助花蓮縣政府公告「基於防疫及民生需要,自104年2月27日12時起,持續禁止各種活禽及未經合法處理之生禽糞運入花蓮縣境,但同意宜蘭縣、台東縣之家禽經申請進入或過境花蓮縣,同時有條件開放花蓮縣家禽屠宰場引進所需屠宰之雞隻(鴨、鵝等水禽)。「另自104年2月27日12時起開放雛禽進入花蓮縣,但需符合本公告實施方法之相關規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6條及第4條附件3,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以農防字第1041471363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2日農防字第1041471448號公告「自一O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一O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止,全國食用禽蛋除洗選蛋外,應以二氧化氯燻蒸消毒處理,並由特約或執業獸醫師(佐)開立燻蒸證明,始得運出養禽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2日以農防字第1041471465號公告修正「家禽流行性感冒檢疫站設置及防疫措施」,並自中華民國104年2月27日生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以農防字第1041471277號公告修正名稱為「家禽流行性感冒檢疫站設置及防疫措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全部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鴿子與禽流感相關資料」
福建省連江縣防範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入侵公告
宜蘭縣政府公告「運送活禽、生鮮禽蛋及家禽箱籠進入宜蘭縣車輛應行駛指定公路台9線,並於檢查站消毒後通行」公告
桃園市政府「為防治高病原家禽流行性感冒,限制各種未經獸醫師開具健康證明之活禽運入桃園市」公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以農防字第1041470932號公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以農防字第1041470955號公告,公告「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屏東縣設置檢疫站(地點如附件1),檢查運出該五直轄市、縣(市)活體家禽(下稱活禽)所附健康證明書、禽蛋所附燻蒸證明書,並消毒載運活禽、禽蛋、飼料及化製物之車輛;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者,禁止運出該五直轄市、縣(市)」,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12時生效。
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
新型H5N2與 H5N8禽流感之簡介與防治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限制4.95%芬普尼水懸劑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修正「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劇毒性成品農藥購買者之資格條件」草案
台東縣政府「基於防疫需要,104.01.16 12時起至104.01.23 112時起止,禁止各種活禽及未經合法處理之禽鳥類糞便運入台東縣境內」公告
花蓮縣政府公告「防範台灣西部新型H5N2及H5N8等高病原家禽流行性感冒,禁止各種活禽及未經合法處理之鳥禽類糞便運入花蓮縣境」公告